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公會簡介

公會介紹

Introduction
本會成立

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五日由內政部核准設立。

現任理事長

本會現任(第六屆)理事長為嚴順福。

公會組織

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目前在全台有六個會員公會,依章程規定,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 27 位理事、9 位監事,其中 27 位理事內有 9 位常務理事及 1 位理事長,監事 5 位內有 1 位監事召集人與 3 位常務監事,本會設有理事會、監事會、14 個專業委員會。

全聯會在歷任的理事長、理監事及會員們的努力下,會務運作及管理方面、消防設備人員法的推動、消防教育訓練合作、參與國際消防技術會議交流及消防設備師會員的積極響應,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未來會繼續為每位消防設備師的積極爭取權利,並建立更良好執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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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與任務

Responsibilities and Tasks
  • 促進消防及防災工程學術與技術之研究發展,並接受委託辦理相關研究、訓練、考察及鑑定。
  • 協助政府推行消防及防災工程及其相關之法令並提供建議或諮詢。
  • 參與國際間消防工程師團體有關學術及技術之交流活動。
  • 促進會員之團結合作。
  • 維護會員及其所屬會員之合法權益。
  • 協助會員發展會務與業務
  • 編印有關消防及防災工程書刊。
  • 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調查、登記事項。
  • 會員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會員資格之證明等服務事項。
  • 協助會員維持所屬會員之風紀。
  • 參加或舉辦會員技能訓練及講習之舉辦事項。
  • 接受機關委託舉辦防火管理人講習。
  • 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 接受機關、團體或會員之委託服務事項。

服務與宗旨

Service and purp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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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宗旨

本會為全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共同組織成立全聯會,為促進全台消防設備師職業技術交流、聯誼學術研討,加強保障本會會員權益、協助政府推動消防人員法令、發揚服務精神及提昇消防專業技術水準。同時本會重視發展消防工程之新設備、公法及其相關工業工程建設,協助推行宣導消防安全知識、辦理相關講習活動、確保社會消防安全與維護本會會員共同良益為宗旨。

公會組織

Guild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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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之責任與任務

Responsibilities and Tasks
  • 促進消防及防災工程學術與技術之研究發展,並接受委託辦理相關研究、訓練、考察及鑑定。
  • 協助政府推行消防及防災工程及其相關之法令並提供建議或諮詢。
  • 參與國際間消防工程師團體有關學術及技術之交流活動。
  • 促進會員之團結合作。
  • 維護會員及其所屬會員之合法權益。
  • 協助會員發展會務與業務
  • 編印有關消防及防災工程書刊。
  • 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調查、登記事項。
  • 會員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會員資格之證明等服務事項。
  • 協助會員維持所屬會員之風紀。
  • 參加或舉辦會員技能訓練及講習之舉辦事項。
  • 接受機關委託舉辦防火管理人講習。
  • 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 接受機關、團體或會員之委託服務事項。

入會說明

Membership Instructions
有效會員資格

在本會組織區域內,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均得加入本會為會員。每一有效會員資格消防設備師,僅以自然人具備設備師資格認定,可從設籍或執業地其中擇一,若參加數個會員公會只能擇一公會代表,採單一會籍入全聯會。

會員公會
  • 新北市消防設備師公會
  • 桃園市消防設備師公會
  • 新竹縣消防設備師公會
  • 臺中市消防設備師公會
  • 臺南市消防設備師公會
  • 高雄市消防設備師公會
  • 台北市消防設備師公會
會員會費

會員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經理事會決議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1. 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2. 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3. 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第三款受停權處分之會員,其所派之會員代表已當選為理事或監事者,應即解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其缺額。
  4. 復權:受停權處分之會員,以繳納會費年度計算會員人數,未繳納會費年度會員人數為零,依章程第十七條做為下屆理監事分配名額,以示公平。